威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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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基础关系不存在为由拒绝履行票据债权

2018年5月12日  威海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http://whhtlvsh.maxlaw.cn/
   票据纠纷,出票人能否以“基础关系不存在”作为抗辩?
   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有价证券。票据上所体现的法律关系包括票据所有权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和票据法上的其他法律关系。票据法上的其他法律关系也即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与票据有关,但基于其他法律事实而非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票据法上的其他法律关系包括原因关系、资金关系和预约关系。原因关系大多是一定金额支付关系,但设定质权和委任取款除外。资金关系是指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资金往来关系。预约关系是指当事人使用票据的约定。基础关系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因此,出票人不能以“基础关系不存在”作为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抗辩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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